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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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220号)悉。经审核,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其所属企业进行运营、服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相关人事综合管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经费支出无正常经营收入维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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