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涉及地方税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20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现将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取消的涉及地方税收的审核、核准和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取消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事前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字[1994]3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