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费用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6
实施时间: 2003-8-6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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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电财[2003]289号),要求对全省供电企业因专供中小化肥企业的用电差价和用于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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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