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03]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28
实施时间: 2003-11-2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60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