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03]4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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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的《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农垦企业要密切配合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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