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3]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9
实施时间: 2003-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的5家成员企业由内蒙古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办法。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