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9-5
失效时间: 2007-7-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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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地税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多次请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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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字[2007]198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8
实施时间:200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