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第一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经资源[2004]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3-31
实施时间: 2004-3-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有关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认定湖南省新宁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53家企业生产的58项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现将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书认定内容和减免税操作程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