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1]4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7
实施时间: 2001-9-27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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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的单位,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年的照顾。①
  二、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暂依照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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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