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6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8-29
实施时间: 2001-8-29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白包卷烟”的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确定。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45%)
  二、《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