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7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7
实施时间: 2004-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乱收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我省国税系统法定的收费项目:
  1、税务登记证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执行。
  2、普通发票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