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1]2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3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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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新《征管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纳税人如要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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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