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3]15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3-11-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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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机关。委托代征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必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必须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确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零星分散税收”应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以及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或者临时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异地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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