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6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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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产品税收征管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5期),现对贯彻执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内的发、供电企业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定额税率、预征率暂核定为:发电企业的定额税率为10元/千千瓦时;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为3%。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以外并跨市、州经营的发电企业(包括独资、合资、集资、股份制等产权形式)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凡属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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