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个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6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4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
  1.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