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11-1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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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所、交警支(大)队,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已委托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新旧车市场以及其他部门代征了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在2003年12月底前终止车船使用税代征关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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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