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4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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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渝价[2003]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方便工作,全市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公示。
  二、各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在2003年尚未年审的,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审。
  三、2003年7月底前,各单位按照通知和附表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填写《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申报表》,并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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