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3]3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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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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