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20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9-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2003]88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8月5日由省国税局涉外处、流转税管理一处会同省地税局涉外处、盐亭县政府等部门机构协调会形成的意见,就处理有关税收具体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外合作项目,特别是采取分产品形式作为分配方式的中外石油天然气合作项目不同于一般企业,合作项目本身没有实质性管理机构,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对其涉及的税收事项进行管理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