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1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0
实施时间: 2003-6-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2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三个转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
  [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各地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