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1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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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针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解答
  一、不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是否应当办理确认手续?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分类办理确认手续: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程序对纳税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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