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10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0
实施时间: 2000-9-2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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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超过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后,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信用社购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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