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6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5
实施时间: 2000-7-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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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稽查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复查对象除在已查结的稽查案件中随机抽查确定外,下列情况应全部纳入复查范围:
  (一)已查结案件被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上级部门指定需复查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列入复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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