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3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6
实施时间: 2000-5-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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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的,由市、地、州或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报经市、地、州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50万元至300万元幅度内的是否上报市、地、州局,由各地区自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逐级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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