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外购材料及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0]2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4
实施时间: 2000-3-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包装材料及运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含包装物)及运费的进项税额应准予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