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1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3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论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和不计提准备金的企业,均应按呆账、坏账损失的实际发生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据实扣除。具体报批标准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损失(实际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