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报送2009年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0]1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3-1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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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会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将代理记账机构报送材料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要求上述专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变更为所在的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单位名称需到代理记账机构注册地的区财政局办理。
  (四)如有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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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