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4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30
实施时间: 2004-7-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