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3]2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7
实施时间: 2003-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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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治税。国税机关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生猪的税收政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税、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严禁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针对当前情况,调查摸清本地区生猪税收管理情况,制定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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