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19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2
实施时间: 2004-3-22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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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经国税机关进行事前审核(批)。
  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加强取消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审核(批)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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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