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采掘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对采掘等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终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的计征方式。采用这种征收方式,主要是考虑到采掘业等特定行业一线职工一年内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工作量不同存在较大差别,年终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