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0
实施时间: 2003-2-2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税收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