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3]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9
实施时间: 2003-2-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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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交协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兴安盟国税局要按照《办法》第五条(三)、(四)款的要求,对专销区内外的生产企业,投放市场的卷烟从生产之日起将专销卷烟牌号、规格、计划产量、销售价格及销地等情况电话通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区内销售专销卷烟的其他地区接区局通知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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