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9号)转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经自治区地税局、公安、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提请自治区政府转发的,请各地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和财政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