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8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2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调整了税收征管范围,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大量增加,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经研究,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确认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受理登记及内部流转程序,并限在接到企业的审核申请表后最迟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签署意见。未经审核确认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