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1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5
实施时间: 2004-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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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当年不能参与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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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中:“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和“主管退税部门应将《生产企业变更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申请、审批表》报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备案”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