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对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运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不论是实行查帐征收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在代开货运发票时,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国税部门管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