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社[2003]6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2-17
实施时间: 2003-2-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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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经地税部门审核确认无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决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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