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27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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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1号),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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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