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1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3
实施时间: 2002-9-23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紧贯彻。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牧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牧民负担,规范农村牧区税费制度。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政策性强,工作量和征收难度相应增大。因此,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扎实地做好组织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把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