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1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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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全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实际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原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153号)规定按预收款15%预计企业利润,现调整为按预收款5%预计企业利润计算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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