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7
实施时间: 2002-5-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布>的通知》(征便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如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装置,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