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2]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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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三、四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从2002年度起,必须经所在地各级国税局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审定后才能按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局按照区局下发的三、四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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