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制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乌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2]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全盟各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的意见。
  上述三税计征时间应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