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7
实施时间: 200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税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岗位,明确职责,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并做好与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以确保纳税评估资料的及时传递。
  二、除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