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函[2001]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7
实施时间: 2001-1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6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尽快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照文件要求科目进行调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