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53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2
实施时间: 2003-7-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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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对未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和购货方已将抵扣联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凡违规开具、违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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