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30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总局版《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前做好新版发票的报印工作和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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