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9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2
实施时间: 2003-5-22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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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号)的相关规定,凡经营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人,请于2003年6月2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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