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因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二条所称“当期”指会计核算期。
  二、对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再划分3月1日前取得,均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